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調簡字第1號
原告 吳文彬
被告 劉正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詩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調簡字第1號
原告 吳文彬
被告 劉正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