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調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調簡字第1號

原告 吳文彬

被告 劉正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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