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世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楊世鏜 因102年度屏簡字第243號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6,25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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