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888號
原   告  江詹香
兼監護 人  江叔娥
被   告  林錦蘭
       林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25日寄存送達
原告之住所地,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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