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0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益全 、東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7,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