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78號
原   告  黃朝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燕芩 (原名: 古燕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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