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友仁
被 告 江玉菭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113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7月8日下午2時4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額度最高
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帳號:000000000000)為限,利
息按週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且應依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全數繳清或付清當期最低應付款,如有遲延,即喪失期限
利益,並改依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迄今仍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等情,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帳務資料、現金卡約定事項等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麗靜
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合計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