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李天友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7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馬惠怡 律師」之記載
,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馬榮隆」。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