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五三號
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兆祥 被告戊○○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修義 被告丁○○
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坤棋 右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選偵字第二號、第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