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