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14號
聲請人 陳姵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被繼承人 陳律文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完整之遺產清冊。(各欄位均須填寫,該欄位無此項財產者,應填寫「無」,不清楚有無此項財產者,應填寫「不詳」)
㈡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
㈢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所載遺產證據資料(例如不動產謄本、各金融機構存款金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