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09號

聲請人 王端樸

王采湘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王端鵬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王端樸:

⒈請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⒉代理人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聲請人王端樸處,蓋代理人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相符),並註明為王端樸之代理人。(檢附聲請狀影本1件)

⒊請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如前已提出,毋庸再提出)。

㈡聲請人王采湘:

請提出與本件聲請目的相符之印鑑證明,並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或另行提出聲請狀。(原所提出之印鑑證明記載之申請目的為「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無從認定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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