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9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勤薇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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