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75號

原告 林麗珍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娜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686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扣除原告起訴前聲請本院調解所繳納5,000元調解程序費用,尚欠6萬6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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