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1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96年度偵續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恫嚇 丁緯宙 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難認有悔意;惟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1份可參,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考量被告之家庭經濟情況及其犯罪情節,認為苟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過高,無異提高其刑期,是本院認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為適當,爰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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