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明得 選任辯護人 吳臺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明得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明得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2月10日其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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