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 楊新貴
楊新榮 楊秋霖
號被告 李楊春香
25之2號25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