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補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鄒金蓉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一、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聲請人所扶養親屬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100年1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如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明細)。
二、聲請人與其配偶、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及其配偶、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五、聲請人配偶98至100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六、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之不動產貸款債務,該不動產所在地、所有人、該不動產市價、已繳納貸款金額及尚欠金額各為何?並陳報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房貸契約、土地謄本、房屋稅單)。
七、聲請人所有之新竹縣房地現值?該房地目前使用狀況?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現住地台北市○○區○○路4段122巷21號房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