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段宗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究係因「現金卡」抑或「信用卡」簽帳消費所成立之債權債務?(聲請原因陳述前後不一);又所提證據又係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書及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是就本件原因事實應具體明確載明(應表明法律關係、契約何時成立、約定利率、何時屆其未獲清償等情)。
二、查新臺幣59,491元已包括本金、利息,何以又得就利息再請求利息?請再陳明請求標的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