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1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泰瑩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50
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江泰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江泰瑩(起訴書誤載為 江泰源 )自民國100年3月10日起,至101年4月30日止,受僱於址設新北市○○區○○街○○號
1樓之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宏達公司)擔任停車場管理員,負責向承租車位之承租人收取租金,並開立宏達公司制式收據予承租人收執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1年3月間起至同年
4月30日止,利用其職務上向車位承租人收取租金之機會,接續將如附表所示收得之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而未繳回宏達公司。嗣因宏達公司向車位承租人催款,經車位承租人告知付款情形並查核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宏達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江泰瑩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事實,為被告江泰瑩在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代理人 楊珮君 律師、 張旭業 律師、證人即宏達公司員工張安妮、證人即車位承租人 丁麒銘周育蔚 於偵查中指述、證述甚明。此外,復有宏達公司人事資料卡、車號0000-00號、9958-SS號、1083-YD號、8F-5291號、5291-8F號停車位出租收據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本件被告江泰瑩受僱於宏達公司擔任停車場管理員,負責向車位承租人收取租金,並開立公司制式收據予承租人收執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其於業務上持有之應屬公司所有款項侵吞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藉擔任宏達公司停車位管理員職務之便,自101年3月間起,多次將持有業務上所收取之租金,予以侵占入己,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基於同一侵占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竟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件犯行,顯有虧職守,且影響告訴人權益甚深,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暨侵占之金額業經告訴人陸續追回,現所積欠之款項(新臺幣17,500元)非鉅,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承租人│車號│場別│租期│金額│收據流水號│││││││(新臺幣)││├──┼───┼────┼────┼───────┼─────┼─────┤│1│ 林金堆 │5291-8F│大同南│101年3月1日至│3,000元│008744││││││101年3月31日│││├──┼───┼────┼────┼───────┼─────┼─────┤│2│林金堆│8F-5291│大同南│101年3月1日至│8,400元│008727││││││101年5月31日│││├──┼───┼────┼────┼───────┼─────┼─────┤│3│ 周昀生 │9958-SS│中港│101年3月1日至│8,400元│008070││││1083-YD││101年5月31日│││├──┼───┼────┼────┼───────┼─────┼─────┤│4│周育蔚│9958-SS│大同南│101年3月1日至│3,000元│008769││││││101年3月31日│││├──┼───┼────┼────┼───────┼─────┼─────┤│5│丁麒銘│8778-DX│ 中山 首府│101年4月1日至│21,000元│008769││││││102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