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連美姬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羅偉倫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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