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本件原告與被告 陳俊傑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3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餘8,53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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