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2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貼紙壹拾張,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仿冒貼紙,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聖傑因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55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HELLOKITTY」商標貼紙10張,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品,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綜上,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之「DISNEY」商標之貼紙244張,經送迪士尼公司所委託之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然因扣案物未達500件而不予以鑑定,是無從證明係仿冒品,即無適用商標法第98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餘地,且前揭緩起訴處分書亦認上開扣案物非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當無證據足認此部分物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物品,即非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