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 黃憶文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被告 黃維志 被告 黃維堅 兼上一人之代理人 黃秋萍 被告 黃憶君 被告 黃李玉枝 被告 黃柏鐘 被告 黃柏燁 被告 黃柏欣 被告 王綵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訴外人 王豫銓 於被繼承人 黃寶蓮 死亡時尚未終止收養,故仍享有繼承權,而原告漏未將王豫銓列為本案當事人,訴訟當事人不合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5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命原告應補正王豫銓為被告,並提出王豫銓的最新戶籍謄本,及重新計算本案兩造應繼承分比例及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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