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龔明聰 即高雄市私立崇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送達代收人 鄭明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