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東勢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阿金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