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簡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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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名 王文法 )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漏逸煤氣,致生公共危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佈施行,於同年月十
二日生效,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經修正為同法條第一項前段「犯最重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
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
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是就形式上觀察,修正前後之法律顯有不同
,應認為法律有變更;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