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馬簡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燈明
呂陳玉柳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張燈明、呂陳玉柳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天九牌貳付、磁碗壹個、骰子參顆、塑膠墊壹塊及抽頭所得新台幣壹萬壹
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
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