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一六號
  原   告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丁川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參仟貳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