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東秩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信警刑字第
三四○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
扣案衛生紙柒張,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零時三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東縣台東市○○路○○○號(香格里拉理容院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壹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秦榮 於警方調查時之證言
(三)經警查獲。
(四)案件現場紀錄。
(五)扣案已使用過衛生紙七張、男用內褲乙件可資佐證。
三、扣案衛生紙七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
併予宣告沒入。至男用內褲乙件因非被移送人所有,故不另為沒入之宣告。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法官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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