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江奇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