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建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徐文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