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天然氣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送達代收人 曾文雄 被告凱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劉滿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天然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