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陳居亮 上訴人即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丁○○、戊○○、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丁○○、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後,經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期間至九十一年八月三日止。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四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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