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B書記官巫偉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