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三號
被告甲○○
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