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再易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二審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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