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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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 律師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志賢法官周莉菁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