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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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 陳俊彥 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1×43×10=4,73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財政部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民國104年12月26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膳食費11,700元、醫療費用7,290元、通訊費800元、健保費647元、勞保費878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日常用品費1,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最近3個月(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請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
㈠手機費部分:請說明聲請人已有高額債務,每月仍有高額通訊費之必要性及原因。
㈡生活用品費部分:請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㈢醫療費用部分:聲請人稱罹患膀胱癌,請提出診斷證明書為
證。另請詳細說明聲請人目前身體健康狀況如何?是否仍需定期就醫診治?治療方式為何?上開病疾是否影響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如是,請盡可能說明病發時的症狀、或造成之不舒服或對身體之影響,或出具相關醫院或主治醫師判斷聲請人所罹患疾病或傷痛致其現況仍達影響其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之病歷或診斷證明以釋明佐證。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04年12月26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聲請人自陳之前被強制扣薪107個月,請補正提出執行命令影本。
十、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一、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二、請陳報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十三、請陳報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四、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