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吳昌遠
李宗庭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提出準備書狀 陳明 本件起訴被告為
何,並檢附資料陳明所起訴被告與被繼承人 李貞輝 之關係及各該
被告應繼分比例等資料。若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4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固以 李森鳳 、 林詠晴 、 林王秀 李、 林慶喜
、 林長祿 、 林義順 、 林昱承 、 李春龍 等人為被告,然原告係
起訴代位李春龍分割被繼承人李貞輝所遺如起訴狀附表一所
示之不動產,卻仍列李春龍為被告,其聲明顯有違誤。另原
告至今亦未陳明其餘被告與被繼承人李貞輝之關係為何,是
原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提出準備書狀陳明起訴被
告為何,並檢附資料陳明所起訴被告與被繼承人李貞輝之關
係、應繼分比例等資料到院。若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