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吳昌遠
       李宗庭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提出準備書狀 陳明 本件起訴被告為
何,並檢附資料陳明所起訴被告與被繼承人 李貞輝 之關係及各該
被告應繼分比例等資料。若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4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固以 李森鳳林詠晴林王秀 李、 林慶喜
林長祿林義順林昱承李春龍 等人為被告,然原告係
起訴代位李春龍分割被繼承人李貞輝所遺如起訴狀附表一所
示之不動產,卻仍列李春龍為被告,其聲明顯有違誤。另原
告至今亦未陳明其餘被告與被繼承人李貞輝之關係為何,是
原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提出準備書狀陳明起訴被
告為何,並檢附資料陳明所起訴被告與被繼承人李貞輝之關
係、應繼分比例等資料到院。若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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