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銘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3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銘宗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雪華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
│1│法國波爾多卡斯特伯爵紅酒(750ML)1瓶│
├──┼────────────────────┤
│2│威獅蘇格蘭威士忌(1000ML)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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