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343號聲請人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勝順 代理人 黃柏夫 律師
范瑞華 律師 邵靖惠 律師相對人雙喜製紙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極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寶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雙喜製紙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極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雙喜製紙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長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董事長 俞大偉 已於民國92年間死亡,而其董事全數均已辭任,迄今尚未依法選任新代表人,未免相對人無人可對外代表公司處理訴訟及非訟等一切法律事務,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以維聲請人權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董事長俞大偉已於92年8月23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相對人除董事長俞大偉外,另有董事 溫彥岳 、 簡秋慶 、 鄭台崙 、 林汶仟 等4人,惟其等4人均已辭任相對人之董事一職,亦經本院調閱相對人之公司登記案卷足憑。準此,相對人確已無法正常運作,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又溫彥岳、簡秋慶、鄭台崙、林汶仟等4人,分別為董事信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極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極茂公司)及信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派任,其出資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54,000,000元、30,000,000元、84,059,740元、16,300,000元。而上開公司於其所派之代表人溫彥岳、簡秋慶、鄭台崙、林汶仟4人辭任相對人董事之職務後,迄今尚未選派新代表人為相對人之董事以行董事之職務,且經本院函詢其等就選任臨時管理人之意見,上開公司迄今仍未函覆。是以,本院審酌上情及極茂公司之出資額最高,認由極茂公司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