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海商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海商簡字第9號
原   告 凌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麟
訴訟代理人  潘天龍
被   告 鑌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中市○○區○○路○○○巷○○○○○號1樓,有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此外又查無兩
造約定履行地為本院轄區之證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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