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俐淵
訴訟代理人  黃鏡登
上列聲請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
,並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所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時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又聲
請人提出之訴狀,未載明訴之聲明,顯有起訴不合程式情形
,揆之上開規定,應命聲請人先行補正,逾期不補正,本院
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心怡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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