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1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謝清
       林建全
       謝東育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曹阿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6日下午2時55分在
本院宜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本件訟爭不動產最新
異動索引供審酌,又查前開不動產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35
號判決債權及物權行為均不存在,移轉登記行為應予塗銷並確定
在案,本事件是否仍有續行必要請查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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