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代 理 人  符玉章 律師
       柯惇云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清泉 之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
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被告陳清泉所有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並提
  出陳清泉之繼承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相對人即被告 葉李生 所有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並提
  出葉李生之繼承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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