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代 理 人 符玉章 律師
柯惇云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清泉 之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
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被告陳清泉所有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並提
出陳清泉之繼承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相對人即被告 葉李生 所有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並提
出葉李生之繼承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