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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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告 盧育炘

被告 江永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40號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規定,應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旻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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