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在城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灥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乙○○○○大廈所有權人之一,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起至八十
九年十月止,共積欠管理費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四百元未付,原告為合法成
立之乙○○○○大廈管理委員,為此依法提起本訴。
二、被告則同意自八十八年一月起給付管理費。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存證信函各一件為證
,且為被告所自己承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