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村八鄰中崙二六六之五二號,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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