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參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壹佰陸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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