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參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壹佰陸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