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盛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27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盛凱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2至3行「於民國10
7年1月31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民國107年5月31日縮短
刑期執行完畢」;證據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
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6年間,因竊盜及公共危險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7年5月31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前揭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於刑法修正前,為避
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
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經審酌前情,認被告過去已有
多次竊盜前案,最近一次仍因犯竊盜案件,甫於107年5月31
日執行完畢出監,其屢犯竊盜罪,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甚為
薄弱,認上開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被
告食用完畢而未扣案,是上開犯罪所得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30倍)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價格(新臺幣)│
├──┼─────────┼──────┤
│1│排骨及豬肝1袋│合計180元│
├──┼─────────┼──────┤
│2│青椒、玉米筍、番茄│合計200元│
││、香菜及小黃瓜1袋││
├──┼─────────┼──────┤
│3│蛤蠣1袋│100元│
├──┴─────────┼──────┤
│以上合計│480元│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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